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相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注册

  ()各级跆拳道协会应每年对所批准的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国家以上(包括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到中国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同时携带裁判员证及交纳注册费50第一次需携带免冠2寸照片三张规定格式裁判员注册表一张并加盖省级跆协公章注册时间为当年121—1231

  ()一级裁判员注册工作由各省级跆拳道协会进行管理并每年将注册情况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没有省级跆拳道协会的地区一级裁判员按照上条规定统一到中国跆拳道协会注册

  ()三级裁判员由各地()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并将注册情况报省级跆拳道协会备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裁判员中国跆拳道协会将暂停其注册

  ()受到中国跆拳道协会处罚

  ()受到赛区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跆拳道协会处罚

  ()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无故不参加执裁

  ()无故不参加相关培训

  ()违反裁判员管理办法及裁判员守则

  第五条 每年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国跆拳道协会将在协会网站上通报注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别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证书方能参加大众跆拳道临场制裁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21日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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