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 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

  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拳道协会«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拳道协会自行制定

  ()国家级裁判员

  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

  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

  3、能用较简单的英语进行业务交流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参加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8次以上

  6、担任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至少3次以上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的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国家级裁判由高至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

  (2)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至少10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

  (3)国家B级裁判担任一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至少5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表现良好

  ()国际级裁判员

  1、由世界跆拳道联盟(WTF)审批

  1、获得国技院五段以上段位

  2、熟练掌握并运用英语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担任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10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6、担任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两年以上其间需参加至少3次以上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四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级跆拳道协会依照本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授予

  ()国际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推荐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批准授予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审批权的全国性行业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称号()所属体育院校可批准二级以下裁判员称号各类体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跆拳道协会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第五条 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

  ()申请国家级以下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申请授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表”(见附表),并附带4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后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晋升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申请授予国际级等级的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规定推荐和申报但事先应征得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参加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组织的国际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经中国跆拳道协会考核合格后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者交纳制装费由中国跆拳道协会颁发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国际级裁判员经世界跆拳道联盟(WT)考试合格后由其发给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

  第六条 申请晋升国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经过跆拳道规则裁判法专业技术和裁判实践能力考试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要参加包括英语在内的专业术语考试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测试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另行通知晋升一级以下裁判员考试的有关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跆拳道协会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裁判员证书由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级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

  第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

  ()大众跆拳道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采取点名分配名额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被通知点名或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

  ()被选派的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学习班由竞赛技术代表或中国跆拳道协会官员对其进行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执行裁判任务

  ()全国性比赛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的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九条 裁判员的培训

  ()为不断地提高各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各级跆拳道协会每年均应举办裁判员培训班一次各级裁判员应按照级别资格参加相应的培训班

  ()各级培训班必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必须经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

  ()培训内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论

  2、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3、裁判员职责

  4、裁判员技术

  5、判例分析

  6、裁判员示范

  7、现场示范

  8、编排与记录方法

  9、国际比赛裁判员趋势

  ()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十条 裁判员的管理

  ()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裁判员在全国性竞赛中必须穿着中国跆拳道协会规定的统一裁判服装各省市或地区竞赛中须穿着该项比赛规定的服装

  ()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跆拳道协会管理

  ()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拳道协会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拳道联盟(WTF)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全国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由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配合各级跆拳道协会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十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19年6月21日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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